烟台成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烟台成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5号
申请人:烟台成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清洋街道双龙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延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成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267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德光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姜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