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1执45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成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双龙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刘延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2日生,住浙江省龙泉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烟台成泰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1民初297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条、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