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民终1500号
上诉人泰安市秀特力博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特力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汇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捷化工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9民初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秀特力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秀特力博公司的反诉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汇捷化工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秀特力博公司已尽到技术指导的义务,并未违约。汇捷化工公司通过秀特力博公司的转让技术及指导后,已生产出合格产品。秀特力博公司在2019年9月20日、11月27日作出的《水泥凝结时间实验报告》《对“速凝剂试验总结及存在问题”的回复》是技术指导,并且指出了汇捷化工公司试验效果不佳的原因是其使用的水泥和硫酸铝过期。再结合双方2019年11月19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可证实汇捷化工公司已生产出合格产品。2.汇捷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成与秀特力博公司技术人员田衍华的电话沟通不能证实其向秀特力博公司提出了技术指导要求,亦不能证明秀特力博公司未履行技术指导义务。汇捷化工公司提出技术指导请求应向秀特力博公司发出书面要求函或通知秀特力博公司法定代表人。3.秀特力博公司没有违约,汇捷化工公司不能行使解除权。涉案合同约定秀特力博公司在汇捷化工公司试制期间派员指导,但汇捷化工公司对秀特力博公司提出的问题不整改、不解决,也不进行试制,秀特力博公司无法进行现场指导。4.继续履行合同会让双方都免受损失,达到共赢的目的。秀特力博公司将涉案技术转让给汇捷化工公司后依约未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技术,因汇捷化工公司不进行批量生产,秀特力博公司自产的产品无法满足现有订单,继续合作对双方都有利。
汇捷化工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汇捷化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汇捷化工公司、秀特力博公司之间的《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已经解除;2.秀特力博公司返还汇捷化工公司转让费40万元,支付违约金20万元,合计60万元;3.诉讼费用由秀特力博公司承担。
秀特力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判令:1.确认汇捷化工公司2020年12月11日送达给秀特力博公司的《解除专有技术转让合同通知》无效;2.汇捷化工公司继续履行双方2019年8月31日签订的《专有技术转让合同》;3.诉讼费、保全费由汇捷化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9年8月31日,秀特力博公司(甲方、转让方)与汇捷化工公司(乙方、受让方)签订《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合同中约定:鉴于甲方是液体六氟铝酸无碱速凝剂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且同意将其特有的专有技术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鉴于乙方希望转让该专有技术且同意支付给甲方专有技术转让费,双方签订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一:专有技术名称、性质和内容。1.甲方所有的专有技术名称为:六氟铝酸无碱速凝剂生产工艺技术;……3.甲方所有的专有技术内容为:六氟铝酸无碱速凝剂制备方法、工艺控制、质量标准、低温无结晶技术(详见:技术资料清单)。4、甲方所有的专有技术预期的应用效果:降低六氟铝酸无碱速凝剂环保成本、生产成本、提高性能指标、解决低温结晶。……五、技术传授。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应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以保证乙方能够通过实施甲方转让的专有技术达到合同约定的预期效果。2.从乙方试制专有技术产品时起,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技术指导,直至试制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因乙方原因不能试制出符合该标准的产品除外),并解答乙方在实施专有技术的过程中提出的问题。3甲方在乙方试制专有技术产品期间,应派出技术人员到乙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六、验收标准和方式。……4.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试制出合格产品,甲方应协助乙方再次进行试制;如仍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试制出合同产品,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转让费。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试制合同产品失败,甲方应查明原因,继续协助乙方试制合同产品,仍不能试制成功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转让费,并视具体情况,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七、转让费及其支付方式。1.双方约定转让费标准与支付方式如下:(1)支付金额:乙方支付给甲方专有技术转让费200万元,甲方给乙方出具正规发票。(2)支付方式:①双方签订合同后,当日乙方付给甲方转让费总额的10%;②甲方交付资料当日乙方付给甲方本次转让费总额的10%;……八、违约责任。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转让专有技术的,甲方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按10%支付违约金。……5.甲方转让的专有技术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返还已收转让费,并按10%支付违约金。6.甲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转让费,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十一、名词和术语解释。1.专有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合同的转让方将其持有的不具有专利权的技术转让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权及受让方支付转让费所签订的合同。……4.技术指导:许可方为被许可方转让专有技术所进行的指导,包括许可方向被许可方讲授专有技术和培训被许可方的有关技术人员等。
签订合同后,汇捷化工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2日、10日各向秀特力博公司转款20万元,共计40万元。2019年9月9日、10日秀特力博公司在汇捷化工公司将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资料清单》(已装订成册)交由汇捷化工公司,并在汇捷化工公司处进行了现场指导。因无法达到双方技术资料中提到的效果,汇捷化工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向秀特力博公司发出《速凝剂试验总结及存在问题》。秀特力博公司收到后,于2019年11月27日向汇捷化工公司通过微信的方式发出《对“速凝剂试验总结及存在问题”的回复》,对汇捷化工公司2019年10月26日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2020年3月24日,汇捷化工公司的王希成和秀特力博公司的田衍华通电话。王希成在电话中提出,按照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到现在还未定性,要求秀特力博公司派人到汇捷化工公司进行技术指导。2020年7月22日,汇捷化工公司的王希成又与秀特力博公司的田衍华通电话,提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存在问题,要求秀特力博公司派人到汇捷化工公司进行技术指导。2020年12月11日,汇捷化工公司向秀特力博公司发出《解除专有技术转让合同通知》,提出因秀特力博公司转让的六氟铝酸无碱速凝剂生产工艺技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应用效果,且未在按约定继续提供技术指导,导致汇捷化工公司未达到合同目的,解除双方2019年8月31日签订的专有技术转让合同,要求秀特力博公司收到通知起三日内返还已经支付的4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12月16日,秀特力博公司向汇捷化工公司回复,称已于2020年12月13日下午16时收到《解除专有技术转让合同通知》,并认为因双方缺乏沟通,加之疫情原因,致使合同进展缓慢,表示遗憾。秀特力博公司还表达了继续合作的愿望。
一审法院认为,汇捷化工公司主张因秀特力博公司未能及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导致其至今未能利用涉案合同中约定的技术生产出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秀特力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汇捷化工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判断本案中双方的合同是否应予解除,应取决于秀特力博公司是否存在秀特力博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秀特力博公司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汇捷化工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汇捷化工公司与秀特力博公司签订《专用技术转让合同》的目的是汇捷化工公司通过秀特力博公司转让的六氟铝酸无碱速凝剂制备方法、工艺控制、质量标准、低温无结晶技术,降低成本,生产出合同约定的六氟铝酸无碱速凝剂。为实现以上合同目的,双方约定:一是秀特力博公司向汇捷化工公司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清单”。对此,汇捷化工公司认可已经收到,一审法院认定秀特力博公司已经履行该项义务。二是为保证汇捷化工公司掌握合同约定的专有技术,秀特力博公司要给予汇捷化工公司及时、充分的技术指导,而这应是秀特力博公司在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对此,汇捷化工公司仅认可秀特力博公司在2019年9月9日、10日进行过现场指导,随后虽经多次催告,但未再进行必要、及时的技术指导。秀特力博公司虽不认可,且主张多次提供过技术指导。但通过秀特力博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截止到汇捷化工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其仅在2019年9月9日、10日进行过现场指导,2019年11月27日对汇捷化工公司提出的《速凝剂试验总结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回复,之后未有证据证明曾提供过现场技术指导。即便考虑到2020年上半年新冠病毒疫情导致人员无法正常流动,但秀特力博公司亦应在疫情结束后及时为汇捷化工公司提供技术指导。一审法院认为,正因秀特力博公司在汇捷化工公司的多次要求下,在合同签订之后一年多的时间未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导致汇捷化工公司至其发出解除合同时仍未掌握双方约定的专有技术,应认定因秀特力博公司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并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最终导致汇捷化工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汇捷化工公司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本案中,汇捷化工公司已向秀特力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该通知书秀特力博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3日收到。一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2019年8月31日签订的《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于2020年12月13日解除。因双方已经解除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双方已无需继续履行。如合同因对方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还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转让专有技术的,甲方返还全部转让费,并按10%支付违约金。……5.甲方转让的专有技术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甲方返还已收转让费,并按10%支付违约金。6.甲方逾期两个月未交付技术资料和提供技术指导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返还转让费,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约定,秀特力博公司已经转让了专有技术,并向汇捷化工公司交付了资料清单,履行了前期的技术指导工作,且汇捷化工公司无证据证明秀特力博公司转让的专有技术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故本案并不适用上述约定中第一条、第五条的情形,对汇捷化工公司主张支付秀特力博公司支付10%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秀特力博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技术指导,导致汇捷化工公司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按照上述约定第六条,汇捷化工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秀特力博公司应返还汇捷化工公司已经支付的转让费40万元。因本案汇捷化工公司主张双方解除合同,一审法院亦支持其关于令秀特力博公司返还40万元转让费的主张。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中关于解除的法律规定,汇捷化工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的合理期限内退还秀特力博公司向其提交的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并对本案中涉及的专有技术予以保密,不得继续使用涉案合同中的专有技术。至于秀特力博公司主张因解除合同导致的损失,因其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诉讼费,一审法院不再予以审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汇捷化工公司与秀特力博公司2019年8月31日签订的《专有技术转让合同》于2020年12月13日解除;(二)秀特力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汇捷化工公司返还400000元;(三)汇捷化工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秀特力博公司返还全部技术资料;(四)汇捷化工公司应对本案涉及的专有技术进行保密,并不得继续使用涉案专有技术;(五)驳回汇捷化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秀特力博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汇捷化工公司负担3267元,由秀特力博公司负担653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秀特力博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涉案合同应否予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所述,秀特力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汇捷化工公司二审中明确其主张涉案合同应予解除的依据为涉案《专有技术转让合同》第八条第六项。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83元,由上诉人泰安市秀特力博岩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志涛
审 判 员 柳维敏
审 判 员 张金柱
法官助理 张 甜
书 记 员 邢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