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0302民初12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建筑商城28号。
法定代表人:逯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5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96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