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民初690号 申请人: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5层51-1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4号楼3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申请人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