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青岛久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3民初204号之一 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5层51-1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青岛久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重庆南路99号海尔时代广场3层。 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久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1元,申请费1570元由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