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303民初690号 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5层51-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黑龙江中路3184号4号楼3单元5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70077.3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064.5元(以70077.38元为基数,年利率18%,计算自2021年8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日,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预付货款50000元,原告于2021年7月4日向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发货货值120077.38元。2021年7月5日,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向原告出具欠货款70077.38元的欠条,承诺2021年8月15日前将此笔款项付清,逾期承担欠款金额年利率18%的违约金。被告承诺的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货款。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原告公司业务员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承认欠货款并出具欠条;2.欠条一份,证明***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数额及付款时间;3.回款单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付款50000元,买卖事实存在;4.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系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持股51%。原告所提交证据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能够达到高度盖然的证明标准证明原告所主张的案件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曾因在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处购进瓷砖,2021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付款50000元,剩余货款经原告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催要,***通过微信将自己的身份证照片发送给原告方,并通过微信发送其签名、捺印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货款70077.38元,承诺2021年8月15日前将此笔款项付清,逾期承担欠款金额年利率18%的违约金。原告主张因***作为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为由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证明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70077.3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所欠货款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并应按被告的承诺即欠条约定支付违约金4043.37元(以70077.3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自2021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21年12月9日止)及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对于原告所诉超出部分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涉案买卖合同关系发生在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之间,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被告***作为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确认欠款数额及付款期限等,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货款70077.38元; 二、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违约金4043.37元及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实际所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元(已减半)、申请费820元,以上合计1647元,由被告青岛星展鸿煜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汪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