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02执保812号
申请人: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傅家镇北京路99号中国财富陶瓷城21号楼5层51-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D4N3D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QQDLD31。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10225。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
申请人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统一科技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某工程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3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