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457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被告: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被告:陈玉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玉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玉玺、山东天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银玲
书记员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