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7民终2473号
上诉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乾宇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1)鲁1702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其上诉。
准许上诉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413元,减半收取6706.5元,由上诉人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姜健
法官助理张静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