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知民初89号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王路以北、黄金大道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空港产业集聚区(孟津县麻屯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路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