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91民初1203号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宇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宇特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