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91民初1961号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合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合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