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华盛中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知民初611号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赪,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盛中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沂南经济开发区迎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士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舜江,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山东路得威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中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山东华盛中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对涉案名称为“压路机水箱(二)”(专利号:ZL201530165088.8)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18日予以受理。被告山东华盛中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有必要中止诉讼。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刘念波
审判员  庄辛晓
审判员  张正良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