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麦尔热能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悦轴承配件厂与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02民初4010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悦轴承配件厂,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于家村。
经营者:赵新兵,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郑家镇路弯村。
法定代表人:赵福锐,经理。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洋,经理。
被告:巩义市城区星宇物资经销站,住所地:巩义市市区园丁街*号。
法定代表人:姜星宇,经理。
被告:巩义市宇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山川村。
法定代表人:尚含笑,经理。
被告:江苏新时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集中区六号路。
法定代表人:曹功庆,董事长。
被告:山东艾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美食街137号25层25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成浩,经理。
被告:山东科麦尔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崔军村向阳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任成浩,经理。
被告:上海田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寺平南路19号3幢1696室。
法定代表人:王方方,经理。
被告:常熟市海虞镇锦安物资经营部,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开发二区。
法定代表人:刘旸,经理。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悦轴承配件厂与被告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市城区星宇物资经销站、巩义市宇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时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艾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科麦尔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田沛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虞镇锦安物资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悦轴承配件厂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浩悦轴承配件厂撤回对聊城品晟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巩义市城区星宇物资经销站、巩义市宇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时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艾能实业有限公司、山东科麦尔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田沛实业有限公司、常熟市海虞镇锦安物资经营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英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温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