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02民初2592号
原告潍坊爱地植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盛中天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写明:)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涛
法官助理*妍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