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市**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艺胜石油技术开发有限,住所地:**营市垦利区利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营市垦利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鲁E×××**汽车的车辆登记手续。
查封期限为两年。
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更登记等处分车辆的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的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贯英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