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591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黄河。
法定代表人:张景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艺胜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
法定代表人:张景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庞新亮,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垦利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艺胜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庞新亮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26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欠款332672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于2018年7月6日通过法院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告知书,本院于2018年7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庞新亮名下有一辆车,已被另案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艺胜石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两辆车,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其中一辆,但因下落不明,申请人不申请处分。通过东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庞新亮名下有一处房产,但另案多次查封,申请人不申请轮候查封。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8年9月6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汽车,由于无法找到车辆具体下落,车辆暂不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被另案多次查封,无法处分。其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贯英
审判员 李志强
审判员 吴胜林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