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3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康洋路2号创新港3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4379320M。
法定代表人:张景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成林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二路南、东四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7194042J。
法定代表人:高俊民,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5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申请人山东成林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前向申请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18205141.1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5民特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