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成林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521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康洋路2号创新港3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4379320M。
法定代表人:张景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成林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二路南、东四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7194042J。
法定代表人:高俊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林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林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0521执恢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康洋路2号创新港3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064379320M。
法定代表人:张景南,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成林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二路南、东四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87194042J。
法定代表人:高俊民,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林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已将其对本案应付的款项及应负担的费用履行完毕。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林石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成林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