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14执保3366号
申请人: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东外环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联(潍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北区辽河西七街以南黄海三路以西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天(潍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北区商务中心219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正联(潍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天(潍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两被申请人名下56万元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两被申请人名下56万元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