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3943号
原告:***,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佃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圈里乡北相家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相明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沂水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北斜午村。
法定代表人:刘叶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翠云,该公司职工。
被告:刘叶友,男,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被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东外环168号。
法定代表人:唐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先,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沂水佃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沂水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叶友、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以当事人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云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