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民初3208号
原告:***,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
被告:沂水佃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圈里乡北相家庄村北。
被告:沂水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沂水县许家湖镇东斜午村。
被告:刘叶友,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许家湖镇东斜午村。
被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东外环**。
原告***与被告沂水佃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沂水恒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叶友、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纪云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青
书 记 员 刘瑞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