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214号
原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东外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5974957002。
法定代表人:唐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先,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蕨生物科技(东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东营综合保税区高端装备制造园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UHK285R。
法定代表人:郝亮,经理。
被告:德畅国际贸易(东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综合保税区国际商品展示交易中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URMA27K。
法定代表人:范方硕,经理。
原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畅国际贸易(东营)有限公司、银蕨生物科技(东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