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莱阳中康饲料厂与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3430号
原告:莱阳中康饲料厂。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
负责人:曲玉东,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莱阳信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唐峰,经理。
原告莱阳中康饲料厂与被告济南聚永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莱阳中康饲料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会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路 瑛
书 记 员 王馨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