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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0760号 原告: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6月20日,原告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3320元,共计3345元,由四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