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6民初21534号
原告:成都竣杰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五块石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良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所。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竣杰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欧荣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竣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竣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竣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9元,保全费1740元,共计4219元,由原告成都竣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敬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