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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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403民初816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
被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万某。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