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民终6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谨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谨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义某某公司)因与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19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义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义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义某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为1785元,由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