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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民终6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谨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谨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义某某公司)因与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赣0192民初1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义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江西省某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义某某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武义某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70元,减半收取为1785元,由浙江某某门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