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民终2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B座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6683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东桥路28号A2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MA27U0KF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新干县新杰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南大道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MA35YJY1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消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干县新杰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4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浙江**消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上诉人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新干县新杰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浙江**消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4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浙江**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