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民初10816号之一
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B座2-4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延吉中路77号207-B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消防云(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年10月10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中,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已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