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1民初165号之二
原告:江苏共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中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69789677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23号龙式大厦B座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66832X。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共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共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9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309元,由原告江苏共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