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4民初5143号
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省政府大院东四路**龙式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峰,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恩华,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远大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1年11月2日该院作出(2021)颚0113民初16638号民事裁定,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登记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江西远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劳务工资160876.8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7月4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12日为73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7日,原告承接的南昌华章天地项目工程由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务分包,该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行业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带领水工班组从事水工工种工作。2020年6月24日,被告收到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携款藏匿,其带领的水工班组10名工人向红谷滩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红谷滩区沙井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在被告委托代表到场确认和同意情况下,由原告向被告雇佣的10人垫付了劳务工资160879.80元,该项投诉得以撤诉解决。之后,原告多次催垫资均无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本诉讼,恳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驳回原告起诉。从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原、被告间并无法律关系,被告与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昕扬公司)签订了《建筑行业劳动合同书》,被告给昕扬公司干活,系昕扬公司工人,从事水工工种工作,昕扬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合情合理合法。就算是昕扬公司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被告,水工班组工人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昕扬公司本就应当向10名工人支付劳务工资,昕扬公司出面解决并分别向10名工人支付劳务工资160879.80元后,也应当由昕扬公司向被告追偿,而不是原告向被告追偿。而昕扬公司不向被告追偿,是因为昕扬公司本就欠付被告款项。原告为何将160879.80元打入昕扬公司账户,被告不知情,也不是被告授权,被告也不认可,但原告可依法向昕扬公司追偿。(二)原告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授权范围、内容,系无效授权,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依据。授权委托书并未明确授权委托王化权处理“南昌华章天地项目水工班组10人劳动争议”事宜,而《调解协议书》中调解事实又违背客观事实,故王化权签署的《调解协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被告不予认可。需要说明的是,被告与王化权长期存在合作关系,2020年6月30日时,双方有可能是办理其他事项委托。综上所述,原告起诉要求归还劳务工资和利息,没有事实依据(不是原告转款支付给10名工人),也没有法律依据(原、被告间没有合同关系,也不知道原告与昕扬公司是何种法律关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江西远大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南昌华章天地项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空调安装工程后,又与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昕扬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将该工程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昕扬公司。此后,昕扬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行业劳动合同书》,约定***在华章天地空调项目水工班组从事水工工种工作,按天支付劳动报酬。肖院生等人在***负责的水工班组从事劳务。原告与昕扬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昕扬公司与被告以及肖院生等人之间存在劳动或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在依法进行追偿。”作为案涉工程项目分包单位的昕扬公司,系对被告***以及在案涉工程项目中从事劳务的肖院生等人进行管理和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原告作为案涉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履行《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过程中,无论是向昕扬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还是清偿所欠肖院生等人的工资,均是基于其与昕扬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肖院生等人向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华章天地项目拖欠其工资后,在已确认所欠肖院生等人具体工资数额的情况下,原告向昕扬公司银行账户转款160879.80元用于支付所欠肖院生等人的劳务工资。即使清偿肖院生等人的劳务工资后,原告所转款项已超出其依《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昕扬公司的工程价款,其亦应向昕扬公司主张权利。抑或,即使原告在已与昕扬公司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并付清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又代为清偿了肖院生等人的劳务工资,其亦应向拖欠肖院生等人工资的责任主体即昕扬公司进行追偿。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收到昕扬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携款藏匿的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由此引起的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即使被告***从昕扬公司领取的相关款项中包含了应支付给其他农民工的劳务工资,亦应由昕扬公司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江西远大公司以其向肖院生等10人垫付了劳务工资160879.80元为由,主张向被告***进行追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提起诉讼的主体错误,应依法驳回其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32.58元,予以退回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小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思敏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