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赣0113民初16638号
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476683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远大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
原告江西远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劳务工资160,876.8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60,876.8元为基数,按LPR自2020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9月12日为7,381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7日,原告承接的南昌华章天地项目工程由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劳务分包,该公司与被告签订《建筑行业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代领水工班组从事水工工种工作,2020年6月24日,被告收到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后携款藏匿,其带领水工班组10名工人向红谷滩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红谷滩区沙井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在被告委托代表到场确认和同意情况下,由原告向被告雇佣的十名工人垫付了劳务工资160,879.8元,该项投诉得以撤销解决。之后,原告多次催还垫资均无果。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原告主张“浙江昕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2020年承包南昌华章天地项目劳务,委托被告组织人员为其施工,被告早把劳务工资领走却未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红谷滩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原告垫付了劳务工资160,879.8元,被告拒绝归还垫资”。故原告应当是取得了上述劳务工资的追偿权,而不是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且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建设工程承包关系。本案应属于追偿权纠纷,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均在湖南省隆回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远大公司根据《调解协议书》向被告***追偿垫付的劳务工资,本案属于追偿权纠纷,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被告***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不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熊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