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基多宝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基多宝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观哲室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20民初13578号 原告:上海基多宝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8号101室、9号1层、10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叡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文,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观哲室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工路268号2幢。 法定代表人:高望,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基多宝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多宝公司)与被告上海观哲室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哲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23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文、被告法定代表人高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基多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中介费人民币14万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支付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到实际偿还之日止按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5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20200525的合同,约定:“一、甲方帮助乙方承揽上海XX有限公司总承包的上海市宝山区XX街道敬老院项目工装设计和内装修工程。……四、乙方支付转让费20万元给甲方,转让费支付方式:转让费用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0万元,乙方收到甲方的可行性报告后3日内支付5万元,乙方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5万元。……六、甲方帮助乙方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7月31日前,若届时因上海市宝山区XX街道敬老院项目因尚未确定总承包方,则签合同的期限顺延一个月。七、若上海XX有限公司未获得上海市宝山区XX街道敬老院项目总承包合同或甲方没能帮助乙方签订上海XX有限公司,则甲方应当在3日内归还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支付的转让费给乙方”。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分3次转款给被告共计14万元。但,迄今为止,原告还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可行性报告,被告也没有帮助原告承揽到XX街道敬老院项目内装修工程。原告虽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但被告还是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2020年11月29日,被告答应原告在年底之前归还本金和利息。但迄今为止,被告还是没有归还。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帮助原告取得***老院项目内装修工程,又不履行合同约定归还原告已经支付的转让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观哲公司辩称,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导致其损失,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对于可行性报告,其告知原告已在网上公示的,原告只需上网一查询就能得到,故无需另行交付。另外,原告放弃竞标该项目的行为致使被告的合同利益丧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合同、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均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0日,原告为乙方、被告为甲方就被告将上海XX有限公司总承包的上海市宝山区XX街道敬老院内装修施工转让给原告,双方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乙方支付转让费20万元给甲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0万元,乙方收到甲方的可行性报告后3日内支付5万元,乙方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5万元;甲方帮助乙方与上海XX有限公司签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7月31日前,若届时因上海市宝山区XX街道敬老院项目因尚未确定总承包方,则签合同的期限顺延一个月;若上海XX有限公司未获得上海市宝山区XX街道敬老院项目总承包合同或甲方没能帮助乙方签订上海XX有限公司,则甲方应当在3日内归还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支付的转让费给乙方。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14万元。嗣后,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提供可行性报告,也未能帮助原告承接到涉案的上海市宝山区XX街道敬老院内装修施工项目。原告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催促被告还款,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1月29日发信息请原告放心,14万元的本息肯定归还。但被告承诺后却迟迟未能返还,以致原告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中介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现被告未能完成协助原告签约上海市宝山区XX街道敬老院内装修施工项目的居间事项,也未能按合同及时退还转让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履行及时退还转让费的义务,并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关于被告认为是原告放弃投标而未能签约,还认为原告应当赔偿其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的抗辩,本院均不予采纳。首先,合同约定原告是以受让方式承揽上海市宝山区XX街道敬老院内装修施工项目,故应当由被告先行承接项目后再行转让;其次,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可行性报告;再次,如被告所述需竞标才能签约,竞标人应当是上海XX有限公司,现在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上海XX有限公司已中标;最后,只有上海XX有限公司中标,且上海XX有限公司同意将内装修施工转包给被告或者原告,被告才能基于与原告之间的合同获得利益。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观哲室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基多宝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转让费140,000元; 二、被告上海观哲室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基多宝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减半收取计1,685元,由被告上海观哲室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