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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878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 被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身份证号码:31022419********。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宝钢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潼港西八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公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宝钢工程分公司、第三人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