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81民初8780号
原告:***,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身份证号码:41232819********。
被告:***,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身份证号码:31022419********。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市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宝钢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潼港西八村。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公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宝钢工程分公司、第三人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