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5民初7927号
原告:太仓市浏河镇三跃涂装设备厂,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浏河镇闸南工业园区(骏达塑业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5MA1PR7DW2G。
经营者:***,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太仓市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21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51155151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太仓市浏河镇三跃涂装设备厂与被告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太仓市浏河镇三跃涂装设备厂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太仓市浏河镇三跃涂装设备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浏河镇三跃涂装设备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太仓市浏河镇三跃涂装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冯 胜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璋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