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600号
原告:浙江舒福家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金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21号-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舒福家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舒福家门业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舒福家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睿谐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