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韬世特种门窗有限公司

浙江舒福家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20600号 原告:浙江舒福家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金丰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市贺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321号-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舒福家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种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舒福家门业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舒福家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睿谐 书 记 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