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802民初6038号
原告:衢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9683552XA,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毛村村577号。
法定代表人: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建,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乂梓,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2847767645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新桥街56号。
诉讼代表人:兰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浩,男,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张名军。
被告: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744149828M,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沙金东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星。
原告衢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张名军、衢州虎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衢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路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徐连坤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宗玲
书记员杜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