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4641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飞,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南中路核电大厦1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2284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的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轶红,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公司的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一、入职时间:1999年4月19日。
二、职务:工程师。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自2009年10月2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工资情况: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平均工资为5556元/月。
五、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17年10月27日。
六、劳动合同解除原因:被告称解除理由为原告连续旷工三日以上。原告则认为系被告违法解除,称原告不存在旷工行为,在被告所述的旷工期间,原告均有相应的病假证明以及相应的病历予以佐证。被告则称在2017年10月8日以后即国庆假期结束后,公司通知了原告补交病假单,其没有补交,故公司根据相关公司制度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经查,被告提交的《工作时间与假期管理规定》中规定:员工请假必须提前通过考勤系统办理请假手续,请病假、婚假、产假、节育假、陪产假、工伤假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前请假的,必须设法及时与有关领导联系,取得同意,并于事后1天内办理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被告称其于2017年9月30日口头通知原告病假至当日到期,如需继续请假要提交请假单,但原告未提交。之后被告于2017年10月9日发现原告没有提交病假单,故给原告记录旷工。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交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医院于2017年10月9日出具的病假证明(10月9日至10月15日)、深圳市***心血管医院于2017年10月16日出具的病假证明书(10月16日至10月22日),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书(10月23日至11月6日)。被告在庭审阶段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圳市核电机安装维修有限公司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复函》、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以证明原告存在虚构病情的行为,开具病假单的医生行为违规,并因此导致受到处罚。经查,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深圳市***心血管医院以该医院在对原告的诊断中以及为原告开具病假证明书时存在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另被告在庭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该证人证明其在2016年9月21日下午搭载了顺风车,而接车的司机正是原告。被告亦称原告在长达一年的病假时间里都在开滴滴顺风车。原告则认为证人所在公司与被告具有密切联系,证明力弱,不能证明原告长期从事滴滴顺风车行业。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2017年10月9日、16日、25日均通过微信向被告的考勤人员请假,但其提交的微信未经公证确认,被告亦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原告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原告进行了有效请假。被告亦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有关医院在为原告开具病假证明书时存在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的行为,存在明显瑕疵不足。其证人亦证实原告在其所称休病假期间存在驾驶滴滴顺风车的运营行为。故综合本案实际案情,原告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本案争议期间已向被告提交了合法请假手续进行了有效请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此情况下,被告依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作出旷工处理,并无不妥,不属于违法解除。仲裁阶段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5564元,鉴于被告并未提起诉讼,应视为对该仲裁结果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七、关于2016年度年终奖。原告称之前在2014年、2015年12月份发放过年终奖,银行流水备注为工资,故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被告则称上述工资并非年终奖,2016年度没有年终奖。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年终奖,但并未提交被告存在年终奖的规定或约定,其提交的银行流水备注为工资,亦不能显示存在年终奖项目。该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主张2016年度年终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八、关于律师费。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原告胜诉比例,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27元(105564/324512×5000)。
九、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17]8809号。
十、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112元;2、被告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金13000元;3、被告返还原告缴纳的全部企业年金86400元;4、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十一、仲裁结果:1、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564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627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二、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5112元;2、被告支付2016年度年终奖金13000元;3、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裁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564元;
二、被告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6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未缴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杜 阳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人民陪审员 钟 惠 强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