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4民初48300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址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深南中路核电大厦1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32284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基本情况:原告与工亡人员***系夫妻关系,原告配偶***2018年3月1日入职被告处,担任维修部副经理一职,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6月30日出差广州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二、关于拖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原告主张,其丈夫***工资为年薪30万,除领取每月工资1万多元外,其余部分在年底一次性发放。***2019年6月30日工亡,按2018年工资发放标准及2019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后,被告应支付2019年度的工资差额60388.39元。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证明其主张,被告确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真实性,但主张2018年12月28日发放的120765元为2018年度奖金,奖金是公司根据部门业务量综合考核的,不是必然发放的。 经查,《劳动合同》载明***岗位工资为税前6336元。银行流水显示,***工资每月28日左右发放,月工资1万至2万元之间不等。2018年12月28日发放了一笔备注为工资的款项120765元。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载明***岗位工资为税前6336元,原告未能提交有效书面证据证明***年薪30万元或存在十三薪,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被告主张2018年12月多发的工资属于年底奖金,年度奖金并非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项目,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应当由用人单位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员工工作表现酌情决定是否发放及其发放标准。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拖欠***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办理工亡保险等相关手续时产生的差旅费:原告关于差旅费的诉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社保、住房公积金: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原告应另寻其他法律途径解决,故本院对原告该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仲裁案号:深劳人仲案[2020]1974号。 六、仲裁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差额30433.6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差额45062.4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4053元(当庭变更为要求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差额54053元);4、被告支付原告办理工亡保险等相关手续时的差旅费12104.6元;5、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20万元;6、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七、仲裁结果: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八、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拖欠***工资60388.39元;2、被告支付原告在***工作期间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差额30433.69元;3、被告支付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未按照实际工资缴纳住房公积金差额45062.4元;4、被告支付原告在办理***工亡保险等相关手续时的差旅费12104.6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潘 捷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