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
委托代理人XX飞,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核电机电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张  永  彬
审判员 王  晋  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晓露(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