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驰跃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渔民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丰执字第540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2号7-9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渔民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渔民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0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解除原告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渔民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二、被告北京渔民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渔民码头海鲜火锅酒楼”VIP储值卡上余额九万六千一百七十一元。三、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零四元,由被告北京渔民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渔民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渔民码头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丰执字第540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