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京0115执异135号
申请人:辛集市绿佳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商业城齐泰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赵媛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心磊,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女,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夕照寺街2号7-9层。
法定代表人:王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再平,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该单位员工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西路6号院1号楼七层702室。
法定代表人:高金魁,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驰跃翔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西曼国际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曼公司)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辛集市绿佳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佳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7)京0115执22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民事调解书。
本院查明,2018年4月10日,绿佳公司与驰跃翔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驰跃翔公司将其对西曼公司享有的(2017)京0115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绿佳公司,绿佳公司同意受让上述债权并向西曼公司主张权利。2018年6月20日,驰跃翔公司向本院书面认可绿佳公司取得(2017)京0115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2018年4月10日,绿佳公司和驰跃翔公司向西曼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日,西曼公司出具回执,书面确认已收悉债权转让通知,对前述债权转让通知的内容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绿佳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合法受让了申请执行人驰跃翔公司享有对被执行人西曼公司的全部债权,且驰跃翔公司书面认可绿佳公司取得涉案债权,驰跃翔公司也履行了对被执行人西曼公司的债权转让告知义务。故绿佳公司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辛集市绿佳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为(2017)京0115执22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应当按照案件相对人的人数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审判长 程 立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申家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诗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