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5350号
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项某。
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6元,减半收取计3188元,由原告大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