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11828号
原告:周某,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郑某,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经济开发区长松岗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郑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周某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