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23民初47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2024年3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