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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223民初47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城北工业新区华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2024年3月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