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3财保11号
申请保全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铁西一里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4985046780。
法定代表人:徐顺息。
委托代理人:张青柳,广西盈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桂林锦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禾家铺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090723498F。
法定代表人:蒋向红,
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桂林锦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桂林锦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棠支行[账户:6600********-000156]的存款2477779.8元,冻结限期为壹年。
需续行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
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导致财产被解除保全措施
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负担。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
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有限公司已垫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桂 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龚琳晰
书 记 员 房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