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凯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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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42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7号国顺科技园四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20539320U。
法定代表人:蒋湘彪,职务: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大造,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子豪,湖南国风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凯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1698号麓谷科技创新创业园A2栋3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R4MNQXJ。
法定代表人:孙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曾铁强,男,汉族,1981年8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珂,湖南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凯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告曾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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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浩
人民陪审员  易建辉
人民陪审员  王济荣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程 凯
书 记 员  陈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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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