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7号国顺科技园四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蒋湘彪,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极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南路3号包装设备装配与维修车间101。
法定代表人:陈欢文。
申请执行人长沙海泰克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极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9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极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军汇控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6月4日、9月17日本院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极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8日及16日,本院在长沙市及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登记记录,2021年6月8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无登记记录,2021年7月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军汇控股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实地调查,未查找到该公司(审理阶段的文书送达也系公告送达)。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
2021年10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极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欢文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调查的信息及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18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均未执行到位。经过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浩
审判员 唐昌新
审判员 付建安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迎旭